新顺民≠老顺民 去“和昌”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来源:杏彩体育靠谱吗    发布时间:2023-11-28 19:28:35| 阅读次数:518

  从上周,和昌光谷未来城的去“和昌”化成为一个业内关注及讨论的重点,而舆论也经历了几轮不同的讨论,从始至终购房者的诉求一再被忽视,那么这场“事故”的背后又隐藏着怎样的真相?

  6月17日,顺民向媒体发起邀约,针对项目去“和昌”化一事公开先发起关于项目单方面解除合作协议的说明。随后,和昌再次发布了重要的公告,称:顺民为单方面解约,属违约行为。

  同时,和昌称:“解除协议,双方一直未达成共识。项目后期无法按照和昌标准执行。和昌将通过合法途径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6月21日,购房者、顺民、和昌三方代表在东湖高新管委会的见证下进行磋商,购房者明确说:希望由和昌继续履行职责。

  德建设(新顺民)表达的意向主要有以下2方面:1、双方签署《房地产项目开发委托管理合同书》。和昌仅对光谷未来城项目提供品牌输出及项目团队管理,并未出资参股及投入资金开发。

  2、武汉恺德建设的代表人在现场以新顺民的身份,向购房人再次证实:顺民于2016年后,调整了公司股东结构,引入专业的管理团队。其中很多员工都在地产界从业15年以上。这就是新顺民(即:武汉恺德建设)。

  从以上证明我们可知:项目购房主体(案名)为:光谷和昌城,但公章显示确实为:武汉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但根据资料基本面判断:顺民与和昌的合作为公司行为,签订合约之初均有专业律师对其保障作出要约,任何一方违约可直接由法院审理后赔偿。

  :如果顺民在售卖该项目过程中打着和昌的招牌进行宣传,让购房者产生该房屋是由和昌参与建设并由和昌来管理的认知,如果在后期无法兑现前期的宣传承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在顺民违约的情况下,购房者当然可以追究顺民公司的违约责任。资料显示:光谷未来城,作为武汉顺民第五期,计容总建面约为44.36万方,根据房管局备案情况去看,共分为A、B、C三块。前期A、B地块已经售出。

  根据武汉武汉市房管局、城建委、工商局在2018年12月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全装修商品房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进一步规范全装修商品房设计施工、质量监督和销售管理工作,要求全装修商品房交付不能低于样板房。

  《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明确商品房销售总价、毛坯总价和全装修总价,并列明所用主要装修用到的材料和室内设施设备名称、品牌、型号等内容,相关装修价格计价方式、装修方案、交付标准等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自行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公示装修用到的材料、设备品牌、型号和备选品牌、型号清单,不得出现类似“同等档次”的表述;全装修商品房交付标准不能低于样板房和示范合同的标准。

  在上周于东湖高新管委会展开的关于退房和赔偿的问题,恺德、和昌共同表示,6月24日将会对业主提出的诉求给出书面答复,并且会将结果进行公示。

  1、现场代表武汉顺民的为恺德建设。按照恺德建设负责人的解答为:武汉顺民于2016年后,调整了公司股东结构,引入专业的管理团队。其中很多员工都在地产界从业15年以上,以此为基础成立了武汉恺德建设,即新顺民。现新顺民已完全取代老顺民,是一家全新的有着非常丰富品牌管理经验的公司。

  2、按照房管局要求,武汉恺德建设在操盘中会保持与和昌前期报建的规划、装修一致。且“光谷中心城”将根据要求开展工地开放日,邀请业主监督工程质量。同时,武汉的住宅资金监管政策,可以保障购房者的利益。

  武汉恺德建设或武汉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和昌的委托代建合约?

  天眼查显示的武汉顺民股权历史情况:以上海陆家嘴信托为代表,向武汉滦昌置业提供55.38%的资金,其余股东详情及占比见上图。

  同时,有公开资料显示:陆家嘴信托于2017年5月,发行一份名为《佳宏2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再回头看武汉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现任股东,武汉和铭泰置业有限公司——100%——武汉滦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100%——武汉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在所有可查询的公司资料:武汉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武汉恺德建设为两家平行公司,且无关联。因此,武汉恺德建设(新顺民)不能代表老顺民。

  那么,武汉恺德建设所解释的:新顺民已完全收购老顺民,并成为一个全新的主体一事,完全不存在。无任何资料可证明其收购关系。

  因此,我们仍就可以了解:以目前查询的资料显示,将来与购房人签订具备法律效应的合同,公章所属方依旧为:武汉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而武汉恺德建设在这场纠纷中,仅能承担:“代建+品牌管理”,的角色,并不能代表武汉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且不具备法律效应。

  从该事件发出至今近2周时间,武汉顺民、和昌均未能清楚告知为何解约、且购房者并未提前收到武汉顺民的提前“告知”,仅只是在去“和昌”后给予一个相关通知的公告。购房者作为购房协议签署的一方,如何保障自己的利益?

  1、关于项目主体问题。该楼盘属于联合开发项目,但实际购房合同签署人是顺民公司,即该项目土地使用权人是顺民公司,那么对外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应该为武汉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于和昌与顺民的联合开发行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及效力不产生一定的影响,也就是说购房者的维权对象只能是顺民。

  2、关于维权依据。如果顺民在售卖该项目过程中打着和昌的招牌进行宣传,让购房者产生该房屋是由和昌参与建设并由和昌来管理的认知,如果在后期无法兑现前期的宣传承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在顺民违约的情况下,购房者当然可以追究顺民公司的违约责任。

  3、关于顺民是否虚假宣传。从事件本身来看,和昌一开始确实与顺民达成协议,那么从根本上顺民公司并不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

  4、关于项目名称的意义。对此类联合开发项目,很多情况下中小型房地产公司考虑到本身实力及名声问题,大多会借用与其合作的大型地产公司的名称来立项开发,宣传过程中也会以大型地产公司的名义进行宣传,如此会让购房者对楼盘产生更大的信任及兴趣,促成交易。那么在此类项目中,购房者需要考虑到两家地产公司的合作风险问题,就如:和昌与顺民的纠纷。购房者在购买此类房屋时,一定要明确该项目的主体开发商是谁,如果是小型开发商,即使打着大开发商的名义进行销售,购房者也需要谨慎购买。怎么样确定开发商呢?这里购房者需要首先看销售方提供的“五证”是否齐全,五证上登记的主体开发商是谁,以便确认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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